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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引进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2    来源: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稳步推进我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江北区引进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暂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北区引进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促进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的落实,根据《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江北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租赁补贴保障对象

  租赁补贴保障对象是指江北区内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引进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而未能获得实物配租的,在轮候期间由政府按一定标准给予租赁补贴,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具体如下:

  (一)引进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指符合《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且未享受宁波市、区人才住房扶助相关政策的引进人才(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毕业18个月内)。[人才住房扶助相关政策具体为《关于进一步深化北岸智谷建设的实施意见》(北区办发〔2018〕10号)、《关于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甬人社〔2019〕17号)]

  (二)外来务工人员,指符合《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条件且量化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一)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租赁补贴发放对象,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30%。

  (二)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租赁补贴发放对象,按照每户家庭确定。

  (三)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按市区相关文件执行。

  三、相关规定

  (一)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前须先进行量化积分赋分,区住房保障中心、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根据年度预算资金并按量化积分分值高低确定当年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发放户数指标,并定期公布。量化积分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计分项目积分总和高低情况进行排名,计分项目积分总和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居住证申领时间先后进行排名。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引进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发放对象资格确定后,从受理申请的次月起计算相应的租赁补贴。上述两类人员连续且不间断享受租赁补贴仅限一次,发放时间不超过一年(含)。

  (三)租赁补贴发放期间,若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不再符合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或住房市场平均租金调整的,从不符合条件或住房市场平均租金调整次月起停止发放或变更租赁补贴。

  (四)租赁补贴计算结果计角进元。

  (五)本办法自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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