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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强化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8    来源: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北区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8日

  江北区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打造高能级创新型城区,更好地支撑引领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激励研发创新

  (一)鼓励研发投入

  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保持稳定的研发投入增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其年度研发投入新增额度,给予不超过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与市级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金额就高不重复。对准确填报科技年报报表的企业人员经核定后给予1000元补贴。

  (二)科技计划项目

  围绕区域重点发展产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实施“科技创新2025”重大科技专项,对列入的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研究)攻关专项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列入的工业攻关专项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列入的农业及社会发展科技专项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鼓励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的,按照项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

  (三)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

  实施科技创新券补助,用于企业向检测机构、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各类创新载体购买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等科技服务。企业购买技术研发类服务的,同一年度单家企业申领创新券不超过50万元,抵用金额不得超过服务总费用的20%;购买检测服务、科技咨询等其他服务的,同一年度单家企业申领创新券不超过10万元,抵用金额不得超过服务总费用的50%;单个创客(或创客团队)累计申领创新券额度不超过5万元,抵用金额不得超过服务总费用的50%。

  二、引育创新主体

  (四)高新技术企业

  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施高新技术苗子企业培育,对认定的高新技术苗子企业,在享受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金额50%的奖励,与市级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金额就高不重复。

  (五)创新型初创企业

  鼓励创新型初创企业承担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对列入计划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经费支持。鼓励初创企业做大做优,每年评选一批优秀科技型初创企业,每家按照实际投入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六)高水平研发机构

  鼓励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企业新认定为市级及以上各类研发机构(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在享受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当年度再给予企业补助金额50%的奖励,企业年度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研发投入的5%,与市级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金额就高不重复。

  三、搭建平台载体

  (七)产业创新平台

  鼓励引进高校院所,立足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转化,开展重大科技合作或建设重大产业研究院。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以及专业机构参与,加快建设集创业孵化、研究开发、技术中试、成果推广等功能于一体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对列入各级创建或培育名单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给予一定支持。

  (八)创业孵化载体

  鼓励和推动孵化器(众创空间)提升运营服务质量,加强优质企业集聚。对成功创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成功创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级别奖励就高不重复。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奖励。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各类经认定的优秀初创企业,自企业注册起3年内,每年根据其对区贡献给予80%的奖励。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自区级认定起3年内,每年根据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对区贡献给予80%的奖励。

  (九)公共科技服务机构

  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提升区域科技服务能力,对经备案的技术转移、技术对接、技术培训、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择优补助,每家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四、优化创新环境

  (十)科学技术奖励

  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对注册在我区的企事业单位,上一年度由我区推荐并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和省科技大奖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提交区政府批准。同一项目分别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实行就高补差。

  (十一)科技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拓宽科技企业抵质押范围。开展科技金融政银合作担保贷款,信用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运用科技信贷风险池,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科技信贷支持,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推进科技保险发展,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在我区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对符合条件参加相关保险的企业给予连续3年,且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保费补贴。

  (十二)科技人才团队

  鼓励国外智力引进,对引智单位获得区级以上立项的国外引智项目及引进海外工程师,按相关人才政策给予支持。加强科技人才(团队)建设,鼓励区内企业积极申报省市级科技人才(团队)项目,补助额度按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十三)鼓励发明创造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发明创造,对形成的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以及相应的专利保护和运用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江北区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北区政发〔2019〕6号)同时废止。同一项目已享受区内其他奖励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政策所涉及的奖励扶持政策。本政策相关条款未尽事宜,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上一条: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小微企业及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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